1月6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陈某与被告邱某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同时,原告还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枣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之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情形、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内容以及未如实申报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迎来的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作出积极回应。此次枣阳法院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便是根据上述规定所做出的创新举措。
承办法官张家政介绍,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向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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