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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云音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前禁令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5号、5-1号、5-2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诉前禁令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5号、5-1号、5-2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请求:1.责令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广州网易)、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网易)、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易雷火)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music.163.com及其PC端、移动客户端)向公众传播申请人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时间都去哪了》、《爱的供养》、《画心》等623首歌曲;2.责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简称湖北联通)停止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服务;3.责令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欧珀)停止在其OPPO品牌手机中内置“网易云音乐”行为。腾讯公司提交了证明其享有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及遭受侵权损害事实的证据,并提供了担保。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对上述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五被申请人以互联网络、移动手机“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较大,造成了腾讯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网络环境下,该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广州网易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且这种损害将难以弥补,理应禁止各被申请人通过网络传播623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部分的行为。遂裁定发布如下诉前禁令措施:1.广州网易、杭州网易、网易雷火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提供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行为;2.湖北联通于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其移动手机客户提供“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中的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移动网络服务行为;3.广东欧珀于裁定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停止通过其品牌为OPPO R830S型号(合约机)移动手机中内置的“网易云音乐”客户端向移动手机客户传播涉案623首音乐作品的行为。禁令发布后,湖北联通、广东欧珀立即停止了被诉行为。广州网易、杭州网易、网易雷火不服该禁令,申请复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复议中,腾讯公司发现被诉行为仍在继续,书面申请对违反禁令行为予以处罚。法院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至复议决定书发出后,被诉行为已经按照禁令要求全面停止。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产业与音乐产业结合形成新生网络文化传播媒介,可以使音乐作品被无限传递、下载,不受限制地被反复欣赏,在方便社会公众欣赏音乐的同时,盗版网络音乐也对著作权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布诉前禁令,并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予以处罚,为打击网络音乐盗版、规范网络音乐市场、整治网络环境提供了一种可行的保护模式,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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