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
一、典型意义: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
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另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报送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