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4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福平与徐其武、熊传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徐其武、熊传丰连带赔偿徐福平经济损失399908.41元。判决生效后,徐其武未履行义务,徐福平遂向新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徐其武不但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反而伪造了一份虚假购房协议,将其位于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家园5号楼的一套房屋虚假转让给徐昆明,以隐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新建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徐其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11日,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其武被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徐其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并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徐其武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却不主动偿还债务,在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反而伪造了房屋购房协议,将房屋虚假转让给他人,企图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当其罪。“聪明反被聪明误”,徐其武为其规避执行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