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参考案例

跨境代购“涉毒”减肥药被判赔700万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王鹤霖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各类保健品长期受到众多减肥人士青睐。随着微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朋友圈里发布的减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家梁 王鹤霖

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各类保健品长期受到众多减肥人士青睐。随着微商平台的快速发展,朋友圈里发布的减肥产品广告屡见不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不法分子瞄准了减肥药市场。

近日,由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3人跨境网络销售“涉毒”减肥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3名被告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相应刑期,并处罚金,同时按照销售“涉毒”减肥药价款的10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700余万元。

跨境代购减肥产品

“我以前在沈阳开美容院,又在韩国经营化妆品和保健品网店,一次机缘巧合结识了首尔药品批发公司的药商李某某,在他的推销下开始卖一款在韩国销量很火的减肥药,成本低、利润高,我觉得赚大钱的机会来了。”2020年6月,长期在国外经营代购业务的微商董某某嗅到了商机,多年的营销经验让他认为,这款韩国网红减肥产品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必能为他开启一条全新的“创业之路”。

于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董某某从李某某处购入名为“韩国处方减肥药”的减肥产品后,邮寄至辽宁沈阳。董某某明知该产品在中国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亦未注明相关成分,仍伙同妻子王某某、弟媳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推销信息,形成了一个“家族式”的网红减肥药境外代购团队。

发展下线全国分销

一时间,“韩国处方减肥药”霸屏了微商圈,订单源源不断。

尝到“甜头”后,董某某为继续扩大市场、增加销量,与王某某、武某某各自发展了数十名下级代理商,向国内多个省份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售卖。在一年多时间内,以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为总代理的多级分销网络迅速遍布全国,获利70余万元。

随着销量持续增加,许多顾客向董某某等3人反映食用“韩国处方减肥药”后出现了头晕、脚肿、发热、失眠等诸多不适反应,甚至有人昏厥被送往医院抢救。董某某从李某某处得知其售卖的“韩国处方减肥药”中掺有“麻黄碱”等有害成分后,并未及时收手,反而为了逃避打击,长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保健品”“日用品”名义邮寄给消费者,快件多达9000余单。

2021年10月,一名分销商贺某某在安顺市普定县落网,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清了这条连接境外的“韩国处方减肥药”销售网。同年11月17日,安顺警方在辽宁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3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韩国处方减肥药”18箱、散装的1047颗,经鉴定上述减肥药内均含有“麻黄碱”成分。

漠视法律最终获刑

2022年元月,西秀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董某某等3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其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特别是女性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月7日,西秀区检察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本案中董某某等3人实施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获利金额多、受害人覆盖面广等情形,以查实的销售金额为基数,诉请法院判令3名被告人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5年和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同时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700余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西秀区检察院在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加大违法成本,让侵权人“痛到不敢再犯”,推动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落地见效。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