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检察官的帮助,能追回这30万元欠款太不容易了……”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王盼日前电话回访一起执行案债权人高某时,高某感激不已。
2021年3月下旬,汉川市检察院收到相关部门转来的几起信访案件,其中包括高某上访案。法院提供的案卷显示,高某和丈夫系湖北省孝昌县人,常年在武汉市某市场做生意,经营期间与湖北某肉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肉制品公司”)的股东相识。因肉制品公司发展需要资金,2016年3月至5月,该公司多次向高某夫妻俩借款,共计50万元。
后来,肉制品公司的最大股东胡某去世,公司的运营陷入停顿。高某多次索要钱款无果,于2019年7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肉制品公司偿还高某50万元及利息。2020年7月21日,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肉制品公司的厂房和设备先前已因另案被查封,遂于同年12月25日以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眼看借出去的钱一分都拿不回了,高某不断地向相关部门上访,相关部门研究后将该上访案转到汉川市检察院办理。
肉制品公司究竟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王盼向院领导汇报法院案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后,决定对该执行案展开调查。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核实等调查方式,检察官了解到,肉制品公司从2019年10月以来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尤其在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汉川封城后,该公司获得了疫情期间的猪肉物资配送许可,生意很好。
既然生产经营正常,可为何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呢?原来,胡某去世后,该公司曾一度陷入停顿,同时,该公司因另一起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470余万元工程建设款。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裁定查封了肉制品公司的办公楼、生产车间及机器设备。2019年底,该公司所在地的镇政府通过招商方式引入武汉市某企业注资,该企业成为了肉制品公司的最大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肉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肉制品公司擅自使用已被查封的厂房、机械设备等财产恢复生产,主要经营生猪屠宰、销售。
真相大白后,鉴于法院在高某执行案终结前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汉川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4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恢复执行。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恢复了执行程序。其间,汉川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梁国安、检察官王盼还与法院执行人员联合给肉制品公司负责人做工作,希望他们尽早想办法履行还款义务。
几经沟通协商,肉制品公司与高某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即该公司按50万本金的60%支付执行款。2021年10月,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高某收到了该公司转来的30万元执行款。
蒋长顺 陆成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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