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假冒他人商标并销售获利,是否会因此构罪获刑?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当地发生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石某在郑某某处购买非法印制的“大喜大”牛肉粉包装袋138250个,其中有26940个包装袋尚未发货。2021年6月21日,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公安局扣押石某尚未销售的“大喜大”牛肉粉292箱(10袋/箱),“大喜大”牛肉粉包装袋12654个,“清净园”裙带菜730袋,“清净园”裙带菜包装袋2131个。
经查,石某未经“大喜大”商标持有人希杰(青岛)食品有限公司和“清净园”商标持有人大象株式会社授权,使用非法印制的“大喜大”牌牛肉粉及“清净园”裙带菜包装袋,生产“大喜大”牛肉粉及“清净园”裙带菜,并通过微信、微信小程序、拼多多、淘宝网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大喜大”牛肉粉和“清净园”裙带菜及扣押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金额合计1293842.809元。公诉机关随后提起公诉。
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假冒注册商标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但有些人为了牟取知名注册商标所带来的“红利”不惜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学会辨别相关产品品牌的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避免因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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