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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推行“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林瑶瑶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因受害人一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未...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林瑶瑶

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因受害人一方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未能达成和解该如何解决?为破除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瓶颈”,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在福州市率先探索推行“轻刑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在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12月,黄某甲与邻居黄某乙因修路问题发生口角,黄某甲将黄某乙推倒在地致其轻伤。随后,黄某甲近亲属与黄某乙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但因两家素有积怨,未能达成和解。

2021年1月,黄某甲主动到公安部门接受调查。其间,黄某甲近亲属多次与黄某乙家属协商,但仍未能达成和解。

考虑到被害方对立情绪强烈、双方短期内无法和解,而黄某甲年事已高,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闽清检察院首次启动“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由黄某甲近亲属向公证处提存保证金后,黄某甲取保候审。

通过公开听证,闽清检察院对黄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而黄某乙在收到《赔偿保证金给付函》与黄某甲的道歉书后,也不再继续追究责任,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这一起轻微刑事案件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闽清检察院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有益探索。”闽清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绍雨介绍说。

近年来,闽清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在一些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且悔罪表现良好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一方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诉求过高或因双方矛盾激化或无法联系到被害人,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赔偿谅解,也致使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出现轻刑案件高批捕率的问题。

为破除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瓶颈”,2021年2月,闽清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在福州市先行先试出台“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据悉,提存制度主要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当双方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的,可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提存赔偿金申请,并在公证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随后,检察机关将根据案情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或酌情从轻处理的决定。

截至目前,闽清检察院已对2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提存制度,其中不起诉1人,不捕1人,缓刑24人,提存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28830元。在此期间,闽清检察院认罪认罚适用率在福州市排名第二,量刑建议采纳率为全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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