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县以董亚强、董国锋为首的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为恶一方,犯下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9项罪行。2021年12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首犯董亚强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董国锋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检察机关查明,20世纪90年代,董亚强等人在陵水县椰林镇桃万地区与黄某一方的人员相互斗殴、逞强斗狠,初步打出“名声”。2010年5月,董亚强实施了雇凶伤人行为,进一步扩大其非法影响力。自2010年以来,董国锋(董亚强胞弟)依靠董亚强的势力,在桃万村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通过拉票贿选,担任了桃万村党支部书记。
董国锋上任后,任人唯亲,让被告人张某、杨某(董国锋姐夫)等人在村委会担任职务,把持基层政权。与此同时,董亚强与董国锋相互勾结、相互扶持,利用董国锋担任桃万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非法侵占农村土地资源,低价承包给亲属等关系人用于囤砂、出租以及运营停车场、修理厂等获利;盗采陵水县河道、水库矿产资源,非法放贷、暴力讨债;董国锋还利用协助政府征地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9万余元,非法占有集体财产210余万元,另有270余万元未遂。
在办案过程中,陵水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与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沟通,对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部分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陵水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认定被告人董亚强、董国锋等16人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作出一审判决。董亚强、董国锋等部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
李轩甫 伍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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