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1-30 | 【实施日期】 2017-11-30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决策部署,推动江西绿色崛起,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加剧大气污染,造成资源浪费,危及公共安全。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强化举措,大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培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基本任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压实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正确导向,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税收、用地、用电、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组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并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科技、公安、交通、国土、气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工作。
三、齐抓共管,依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细化到村、到田、到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力度,提高火点监控水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
(三)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自觉性。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四、多措并举,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按照多元利用、农用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和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确保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二)推动“五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秸秆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
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围绕充分发挥秸秆还田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效果,及早规范农作物机械化收割留茬标准,注重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同时采取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推动秸秆基料化利用。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生产。
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积极推广秸秆直燃发电、沼气、固化成型燃料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布局生物质能利用项目。
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氨化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发展秸秆板材、包装材料等生产,引导农民加工秸秆工艺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储运体系,畅通秸秆从田间到利用企业的输送渠道。
(三)强化科技支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秸秆综合利用中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