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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7-11-30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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