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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4-01 【实施日期】 2015-04-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发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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