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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3-31 【实施日期】 2015-03-3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予以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修改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地区”。

三、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

四、将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营者收取的承包费、租金,向农户筹资筹劳形成集体资产;”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农户筹资筹劳形成集体资产预决算方案。”

五、删去第十九条。

六、删去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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