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购全某某所种植的尚在生长期内的萝卜,双方协商后达成“买青山”合意,并签订《蔬菜买卖合同》,约定全某某将其种植的39.5亩白萝卜以每亩人民币9200元卖给杜某某,杜某某在签订合同时付定金180000元,在接收第二车萝卜期内结清货款
□ 前沿观点□ 黄莉芸目前,国家已经发布了相当数量的托育领域的政策文件,但一方面,它们在效力位阶上最高也仅是规范性文件,没有上升到...
太湖公司与卡拉卡托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太湖公司违约,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兑付保函。
2009年,被告山西省五台县某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界村委会)与第三人张某如、郭某华签订《林权买卖合同》约定:因硬化通村路工程项目资金短缺,经村支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登记在村集体名下的220亩林地作价2.5万元,转让给张某如、郭某华经营,经营期为30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4月,借款人孙飞科技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与出借人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孙某以其所有的不动产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三方)》。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担保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重视实际使用标识形成的合法利益,使得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
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