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3-11-29 | 【实施日期】 2013-11-29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决议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报告总结成绩实事求是,分析问题客观准确,工作措施切实可行。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省政府在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一年来,全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凝心聚力,真抓实干,民营经济总量不断增加、效益稳中有升、贡献不断增大,已经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对全省经济的持续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省委作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战略部署,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富民强省目标的关键举措。为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紧迫感、责任感。我国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是推进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对于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激发全省经济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全省要深刻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突出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突破口,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束缚和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实施全民创业,使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快速迈上新的更大台阶。
二、省人民政府要精心策划,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全力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和办事效率。要继续用好、用活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创办难、成长难、创新难、盈利难、融资难、办事难的问题。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紧密结合我省省情和发展实际,使出台的工作措施和安排部署更具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也要着眼于长远和未来发展,体现谋划和措施的前瞻性,扎扎实实地推进民营经济发展。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更扎实、更具体地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县(市、区)、市(州)是发展民营经济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专项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增强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步伐,提高民营企业整体素质,把民营经济打造成为支撑我省经济增长的主体力量。
四、全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针对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软环境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平等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对待的法治环境、高效廉洁的服务环境,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
五、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需要,及时开展立法和监督工作。既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也要结合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六、全省各族人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为推动我省民营经济快发展、大发展,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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