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9-12-30 | 【实施日期】 2009-12-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制定本条例。”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委托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