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12-30 【实施日期】 2009-12-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