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9-12-30 | 【实施日期】 2009-12-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