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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2007)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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