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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2007)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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