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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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