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6-01 | 【实施日期】 2005-06-0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