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3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6-01 | 【实施日期】 2005-06-01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
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