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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3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修改为“对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
  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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