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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1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1 【实施日期】 2005-06-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19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婚前医学检查”,第三款“涉外”一词。

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删去第四十八条。

七、将实施办法中的“区、县(市)”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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