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6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5-30 | 【实施日期】 2005-05-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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