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5-05-30 | 【实施日期】 2005-05-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资源能源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