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4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1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5-30 【实施日期】 2005-05-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资源能源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第1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删去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