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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5-26 【实施日期】 2005-05-26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NO:SCO80832)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名称修改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可取得教师资格;”一句。


  三、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删去第二十四条。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六、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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