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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31 【实施日期】 2005-05-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兴建大型水利工程、跨省辖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省辖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中型水利工程、跨县(市)的水利工程和涉及其他县(市)利益的水利工程,须经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兴建其他水利工程,须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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