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1-14 | 【实施日期】 2005-03-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一款。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四、删去第三十六条。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第(十一)项。
六、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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