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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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