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5-01-14 | 【实施日期】 2005-03-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播出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供片渠道的管理。”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五、删去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