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1-26 | 【实施日期】 2005-01-01 |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刊登、播放人才招聘启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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