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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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