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蚕种生产单位和蚕种冷库应严格执行蚕种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蚕种质量。”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
三、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