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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末尾的“产品合格的,发给推广许可证”字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推广许可证”字样。


  四、删去条文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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