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9-24 | 【实施日期】 2004-09-2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取得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按核定的维修等级承揽相应的维修项目。”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末尾的“产品合格的,发给推广许可证”字样。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和推广许可证”字样。
四、删去条文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
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六、删去第五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