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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和第十一条”以及“、安装”字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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