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开业或执业。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七、删去第二十五条。

 八、删去第三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