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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洗清场地和设施。”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和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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