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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4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旅游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导游服务公司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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