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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6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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