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8-26 | 【实施日期】 2004-09-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计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