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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证(操作证)定期审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及时维修。”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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