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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0 【实施日期】 2004-09-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


  (二)捕捞限额指标以外的捕捞渔船;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等证件的;


  (四)违法捕捞未结案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发给捕捞许可证的。


  对非专业从事海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给海洋捕捞许可证。”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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