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7-31 | 【实施日期】 2004-08-01 |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产业领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后”。
删去第二款。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审查批准”修改为:“合法”。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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