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31 【实施日期】 2004-08-01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并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后”。
删去第二款。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审查批准”修改为:“合法”。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