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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30 【实施日期】 2004-07-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办选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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