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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26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文体教育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公共管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应有1年试用期。”


  二、将第十条“师范专业毕业生应当按其培训目标分配到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任何单位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截留其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删去。


  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纠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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