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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商务服务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十九条。


  三、删去第二十条。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删去第二十六条。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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