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4 | 【实施日期】 2004-06-0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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