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4 | 【实施日期】 2004-06-04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鉴于2001年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制售假劣药品已有规定,1993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决议》,从即日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