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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4-16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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