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4-16 | 【实施日期】 2004-05-01 |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三款。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