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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5-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教体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三款。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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