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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0-10 【实施日期】 2003-10-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0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0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市属或者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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