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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6-24 【实施日期】 2003-07-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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