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3-06-24 | 【实施日期】 2003-07-1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
六、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