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3-06-24 | 【实施日期】 2003-07-10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干线航道上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拦河网具,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影响蓄水行洪,并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