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6-24 【实施日期】 2003-07-1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干线航道上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拦河网具,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影响蓄水行洪,并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